法律分析:
我國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國家提起公訴的,公訴案件由國家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查機關審查起訴、法院審判量刑幾級國家機關辦理完成。 首先,當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會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此階段可能會羈押犯罪嫌疑人、對嫌疑人和證人進行訊問、搜查、扣押證據,最后公安機關會把起訴意見書和材料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接下來,檢察院審查材料,對于犯罪事實清晰,證據充分的案件,檢察院會作出起訴的決定,向人民法院移送材料,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材料審查后,對案件進行開庭審判,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而律師可以上述每個階段會見當事人,并向各個辦案機關提供無罪或罪輕、變更強制措施的法律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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