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如下:
1、立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
2、偵查,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起訴,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于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
5、執行,刑事執行機關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裁定;
6、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包括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裁定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核準死刑的判決和裁定;
7、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以及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判決和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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