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羈押37天后無罪釋放的當事人,可向辦案機關申請國家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2020年為346.75元。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對違法拘留、逮捕、刑訊逼供等行為造成的侵犯人身權情形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通知規定》,從2020年5月18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每日346.75元計算。
法律分析
一、羈押37天無罪釋放賠償多少
當事人被錯誤羈押37天后無罪釋放的,由辦案機關承擔國家賠償的責任,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而2020年按日平均工資為346.75元計算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通知規定》
2020年5月18日起,檢察機關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適用2019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
國家統計局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90501元。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日平均工資為346.75元。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檢察機關自今年5月18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每日346.75元計算。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通知規定》,當事人被錯誤羈押37天后無罪釋放,辦案機關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根據2020年的日平均工資標準為346.75元,每日賠償金可按此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刑罰 第五節 死刑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七節 假釋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