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侮辱他人的處分
這里的他人,既包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也包括其它的證人、被侵害人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于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侮辱他人的,還應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超過詢問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處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對情況復雜,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罰沒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處分
1、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
2、不按規定將罰沒的財物上繳國庫或依法處理。
為了嚴肅行政執法,嚴格罰沒財物的管理,《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對行政罰款實行罰繳分離制度,治安管理處罰法也重申了這一制度。這一規定,對于糾正、約束某些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為追求經濟利益濫罰款、利用罰款搞創收或從罰款中獲取個人好處等不正之風,具有積極意義,應當堅決執行。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損毀罰沒、扣押財物的處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于與違反治安案件有關的物品,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扣押,但有責任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私分、侵占、故意損毀。對于未妥善保管,造成被罰沒、扣押的財物遺失或者損毀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私分、侵占、挪用行為,構成犯罪的,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五、違反規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害人財物的處分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依法收繳的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以及被扣押的有關財物,有的可能是被侵害人的合法財物。對于這些財物,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及時退還給被侵害人,防止因辦案時間的拖延而影響和損害被侵害人的利益。對于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被害人的財物,應當在登記并固定證據后立即退還。
六、違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處分
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暫緩執行的保證金后,遵守有關規定,不逃避處罰,在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后,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保證金退還給交納人。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違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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