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新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大致有三步首先是立案,立案呢就是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一種訴訟活動。立案之后公安機關就要進行偵查。偵查的期限是2到7個月,就是公安機關依法調查的一個過程。同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性措施:比如說傳喚、拘傳、監視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因為刑事強制措施是對人身自由進行了限制,是一種非常嚴厲的強制措施,所以法律也對各種強制措施有不同的限制。比如拘傳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不得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只有遇到緊急情況的時候,才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進行刑事拘留。逮捕時應出示逮捕證。對于經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最后就是公安機關制作起訴意見書報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如果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還得繼續補充偵查,但是,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一、強奸罪辦案流程是怎樣的
1、報案。發生強奸案件后,受害人應該向案發地的派出所或110報警,由案發地派出所或刑警隊辦理。2、立案偵查。(1)進行立案審查,確定刑事案件在實施抓捕,情況緊急可以先控制嫌疑人,辦理留置手續,然后再審查是否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應立案,向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對控制的嫌疑人刑事拘留,如果嫌疑人在逃,可以進行網上追逃實施抓捕。(2)刑事拘留時限一般為3天,重大情況可以延長至7天,對于多人多案、單人多案、多人單案的可以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將刑事拘留延長至30天。3、批捕。案件基本查明,犯罪嫌疑人供述、證據確鑿或無供述但證據確鑿的在刑事拘留將滿前報請同級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時間最長不得超過7天,如發現證據不足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嫌疑人拘留期限到了要變更強制措施,比如監視居住等。檢察機關經過審查認為證據確鑿的應予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執行逮捕,逮捕后繼續偵查完善,在兩個月內移送同級檢察機關公訴部門依法起訴,公訴部門審查后依法向同級法院提起公訴。4、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5、審判。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二、拘傳的法律條款
新刑事訴訟法中關于拘傳的法律條款主要有兩條,即第六十六條和第一百一十九條。拘傳是一種強制的措施,是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強制其到指點地點接受訊問。
《刑訴法》第6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訴法》第119條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