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訴案件,只要到公安部門報案,公安部門立案偵查終結后,由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立案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提交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二、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的復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證明被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的復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受委托代為起訴的,應提交原告的授權委托書。公民代理的,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 理的,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件的復印件。
五、證明刑事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的相關證據、公安機關的報案 材料或法醫鑒定等。
六、對于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決定的案件,原告應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 利的證明材料及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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