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3、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一)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后一個多月,和執行逮捕以后兩個月左右。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通過公安部門的偵查,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基本事實。
(二)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部門后,即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币簿褪钦f,這個階段在時間上一般是一個月到一個半月。
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完畢,會出現三種情況:
1、如果確定案件材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么檢察機關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
2、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3、如果認為案件證據尚不夠充分,確鑿,那么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門重新進行偵查。
(三)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在這一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一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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