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案件屬于財產類案件,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應按照比例分段累計交納案件受理費用,如果起訴金額為30萬元的,應在起訴時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5800元。不過,有些地方的法院,在立案時可先減半收取,如果以后轉為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的,再補交另一半的案件受理費。具體情況請直接向當地法院核實了解。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綜上所述,對于訴訟費用的繳納會根據訴訟中請求標的額來進行計算,雖然一開始會由原告方先行支付,但是最后案件審理判決之后會要求由敗訴方來承擔。對于存在爭議的問題應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部受侵害。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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