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重新計算,給精神病人做鑒定是偵查的程序之一,所以對精神病人做精神鑒定,不會重新計算羈押的期限。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鑒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外,其他鑒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
一、精神病鑒定的委托和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鑒定,應當由相應的辦案機關委托進行。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訴訟代理人提出鑒定要求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辦案機關同意的,由辦案機關委托鑒定。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遇到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鑒定。
2.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應當攜材料到本中心辦公室備案,辦公室簽發《司法鑒定委托材料受領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3.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應當提交精神病司法鑒定委托書或精神病司法鑒定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材料:被鑒定人的案件情況;被鑒定人的疾病情況和病歷資料;被鑒定人的個人資料(身份證);被鑒定人的社會資料;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請精神病司法鑒定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鑒定費。中心精神病司法鑒定費標準參照省物價局新的收費標準。
5.中心在接受鑒定委托或鑒定申請進行審查并決定受理后,應當向委托機關或申請單位出具《鑒定委托受理合同》。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以個人名義申請鑒定的;
2不能按本規定提交材料和交納鑒定費,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無法收集到有關材料,經委托機關詳細說明正當理由,由專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鑒定)。
二、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所謂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向公安機關提出確定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的精神狀態的申請,或者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時,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時起,到得出鑒定結論時為止的期 間。所謂不計入辦案期限,是指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鑒定,如對被害人作精神病鑒定,對被害人作傷情鑒定的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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