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到第三百零五條的規定。最新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大致有三步。
首先是立案,立案呢就是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之后公安機關就要進行偵查。偵查的期限是2到7個月,就是公安機關依法調查的一個過程。同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性措施:比如說傳喚、拘傳、監視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因為刑事強制措施是對人身自由進行了限制,是一種非常嚴厲的強制措施,所以法律也對各種強制措施有不同的限制。比如拘傳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不得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
只有遇到緊急情況的時候,才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進行刑事拘留。逮捕時應出示逮捕證。對于經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
最后就是公安機關制作起訴意見書報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如果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還得繼續補充偵查,但是,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同時審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發現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
(二)未依法實行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成年犯罪嫌疑人分管、分押的;
(三)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后,在法定時限內未進行訊問,或者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
(四)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威脅、體罰、侮辱人格、游行示眾,或者刑訊逼供、指供、誘供的;
(五)利用未成年人認知能力低而故意制造冤、假、錯案的;
(六)對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以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或者侵害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人格尊嚴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的;
(七)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
(八)已作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不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的;
(九)在偵查中有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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