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犯罪重審期間是否關押
人民法院對刑事犯罪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要不要對嫌疑人進行關押,由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進行決定,如果是檢察院撤訴重審的,由檢察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刑事案件重新審判如何處理
依審判監督程序在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的基礎上重新審判后,應貫徹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方針,做到全錯全改,部分錯部分改,不錯不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應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必須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直接改判后,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應當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案件,原判決、裁定沒有分別定罪量刑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決定執行的刑罰;
(4)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查清事實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經再審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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