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留置是對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取證的強制措施,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由監察委將實施留置,留置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上一級監察委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留置調查措施不是刑事強制措施。留置調查措施適用于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調,對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被調查人、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認為構成犯罪的,將案件移交人民法院,最終由法院根據犯罪事實和相應法律法規做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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