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對于刑事界定,不管是殺人還是放火,搶劫還是強奸、貪污還是受賄,只要是符合法律條件的,都是屬于刑事案件,主要是要根據嫌疑人行為結果造成后期影響判定。
一、刑事案件管轄權地確定
1、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胺缸锏厥侵阜缸镄袨榘l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北桓嫒司幼〉?,包括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居所地。
2、有管轄權的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3、對罪犯在服刑期間發現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轄: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轄。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脫期間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獲并發現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被緝捕押解回監獄后發現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在中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中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后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國際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中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執行。沒有協定的,由犯罪發生后列車最初??康闹袊囌舅诘鼗蛘吣康牡氐蔫F路運輸法院管轄。中國公民在駐外的中國使領館內的犯罪,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
6、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該公民離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刑事案件級別管轄是什么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刑事立案管轄原則有哪些
(一)有利于準確及時查明案件事實,保證案件質量,實現《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二)合理分工,充分發揮各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便于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活動;
(四)既要分工明確,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則性靈活性相結合。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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