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法的適用范圍又稱“刑法的效力范圍”,是指刑法在空間、時間方面的適用范圍,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對什么人和在什么時間內具有法律效力。包括刑法的空間效力與時間效力。
一.刑法的空間效力
(一)含義
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某刑罰法規對國內和國外發生的犯罪的適用范圍,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對于什么人有效。
(二)刑法的空間效力的適用原則
當今世界各國有以下幾個行使刑事管轄權的原則:
1、屬地原則:又稱領土原則,指對在國家主權統治領域內的犯罪行為適用犯罪地國的刑法。
2、屬人原則:又稱國籍原則,即本國公民無論在何地犯罪,都適用本國刑法。屬人原則中的“人”是指犯罪人而非被害人。
3、保護原則:又稱安全原則,指對于侵害本國國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行為,無論犯罪人的國籍和犯罪地如何,都應當適用本國刑法。
4、普遍管轄原則:即凡發生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侵害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犯罪,無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無論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
注意:這四個原則有適用的優先順序,即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普遍管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ㄗ灾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八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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