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一般規定幾年以下可以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并不是以時間為依據的,申請監外執行的條件可以參考相關法律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應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 服刑,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 刑罰時,暫時釆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
監外執行是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從監禁改變為非監禁執行,這樣就意味著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間內將離開監獄的看押監管,回到社會上執行刑罰,而監禁與非監禁其實是有本質差異的。故而,為了防止犯罪人重新危害社會、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對犯罪人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是有一定條件的。
監外執行的前提條件是:正在監獄服刑改造的犯罪人必須確實存 在法律所規定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特殊情況,不具備這個前提條件就不可以考慮并作出監外執行決定。實踐中也不是任何一名正在監獄服刑的犯罪人都可以申請或者被決定監外執行的,必須符合監外執行的刑種條件。所謂監外 執行的刑種條件;是指可以考慮適用監外執行的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種類只能是 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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