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內容,商標權人應當在商標有效期期滿前的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申請續展注冊商標遞交相應的申請文件和繳納相應的規費包括:(1)《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4)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一份續展注冊申請需繳納規費1000元。如果是在期限屆滿的六個月寬展期內提交續展注冊申請的,還需繳納250元的延遲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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