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勞動法規定不能隨意扣除員工工資,一般來說企業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但是企業可根據內部實行的規章制度降低員工的工資待遇。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克扣員工的工資,否則,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保障部門投訴,也可打當地的市長熱線進行投訴,或者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工資是員工以付出勞動交換的,用人單位原則上是不可以克扣工資的。但如果用人單位已依法在規章制度中,明確上班遲到早退要扣工資,且規章制度已進行公開公示并告知員工的,那么出現上班遲到早退扣錢是合法的。當然了,在與之相反的情況中,用人單位沒有相關規章制度,或沒有將相關規章制度進行公開公示并告知員工的,那么就不能以上班遲到早退為由扣工資,否則屬于違法行為。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賦予自己對員工罰款的權利,基本上是受法律認可的。
具體理由如下:首先,法律既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保障企業和雇主進行正常、有效的勞動管理和企業管理,維護企業和雇主的合法權益。法律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提高企業管理效益二者都要兼顧;其次,勞動者肆意遲到等行為應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應當有權在規章制度或企業獎懲制度中,對此類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以實現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按規定,被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克扣工資的,可以要求賠償。用人單位應支付少支付的工資及利息。如果因此而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全額支付相應工資及利息,并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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