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上訴規定是:對刑事內容和民事內容都進行審查,若民事、刑事都上訴,且均有錯誤需要改判的,應當一并改判;若刑事上訴民事不上訴,民事部分已經發生效力了的,但發現確有錯誤,應對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若民事上訴刑事不上訴,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效力,但發現確有錯誤,應一并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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