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放人都是正常工作時間,一般在上午進行。一般是九點以后十點以前,個別在下午一點到一點半還放一批。根據《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服刑期滿,看守所應當按期釋放,發給刑滿釋放證明書,并告知其在規定期限內,持刑滿釋放證明書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手續;有代管錢物的,看守所應當如數發還。通常在早上八點以后至下午的五點以前辦理了相關手續后,即可釋放。具體時間各地有所區別。
法律依據: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看守所應當在罪犯服刑期滿前一個月內,將其在所內表現、綜合評估意見、幫教建議等送至其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第四十一條 罪犯服刑期滿,看守所應當按期釋放,發給刑滿釋放證明書,并告知其在規定期限內,持刑滿釋放證明書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手續;有代管錢物的,看守所應當如數發還。
刑滿釋放人員患有重病的,看守所應當通知其家屬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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