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后其他受害者可以再告嗎
若原審判決確有錯誤,那么不服判決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法院也可以主動啟動再審程序。
相關法律知識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法院判決了別人又起訴可以的嗎?
法院審理有一句常用語就是一事不二理原則。當事人不能重復起訴。法院已經判決的案子照樣可以再起訴別人,不屬于一事不二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法院判決了別人又起訴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被告才是受害者不服判決可以在重新起訴嗎
同一糾紛,不能再起訴不服一審判決,15天內向上級法院上訴。不服二審判決,可以申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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