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條件包括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即時被發覺、被害人或目擊者指認、發現犯罪證據、企圖自殺、逃跑或在逃、有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可能、身份不明、有重大嫌疑等。被拘留人應盡快送看守所羈押,不得超過24小時。
法律分析
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法條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拓展延伸
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和看守所轉移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其拘留期限和看守所轉移程序根據不同的法律體系和司法程序而有所不同。一般來說,拘留期限的長短取決于案件的性質、嚴重程度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某些國家,拘留期限可能是一個固定的時間段,例如24小時、48小時或更長。而在其他國家,拘留期限可能需要經過法官的審查和批準。至于看守所轉移程序,當犯罪嫌疑人需要被轉移到不同的看守所時,通常會涉及到相關法律程序和安全考慮。這可能需要法庭的批準、警方的安排和監獄系統的協調??偟膩碚f,拘留期限和看守所轉移程序都是在法律框架下進行的,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和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進行。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拘留措施。拘留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并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拘留和看守所轉移程序都是在法律框架下進行的,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和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進行。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章 執行刑罰 第四節 對又犯新罪罪犯的處理 第三百一十六條 被剝奪政治權利、管制、宣告緩刑和假釋的罪犯在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對留看守所執行刑罰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銷假釋的,應當根據偵查、審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執行看守所收監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罰的執行 第一節 收監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五節 逮 捕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法律文書制作逮捕證并立即執行。必要時,可以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協助執行。執行逮捕后,應當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公安機關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將執行情況和未能抓獲的原因通知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撤銷逮捕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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