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客體不同。信用卡詐騙罪不僅侵犯公民財產權,而且還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屬于復雜客體;而盜竊罪侵犯的僅僅是公民財產權,屬單一的客體。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盜竊罪主要通過秘密竊取的方式獲得受害人的財產,受害人往往處于被動狀態;詐騙罪主要通過欺騙的方式讓受害人自愿交付財產,受害人往往處于主動狀態。即信用卡詐騙罪主要是通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讓受害人自愿交付財產,受害人往往也處于主動狀態。
綜上所述,如果行為人有信用卡套現的行為,那么應當根據其套現的金額來決定量刑標準,犯罪金額越大的所要接受懲罰也就越重,行為人不光拿自己的信用卡套現涉嫌非法經營罪,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套現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以上就是信用卡套現的量刑標準全部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謝謝閱讀。
一、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構成條件
1、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為復雜客體,并且前者為主要客體。
2、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并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但下列三種犯罪不能由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
4、主觀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目的。這也是本類罪區別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的重要依據。
二、盜掘古墓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和國家的財產所有權;而盜竊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前者侵犯的對象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是不可再生物,一般是不能以金額計算的,一旦遭到破壞,損失無法挽回;后者侵犯的對象是一般的公私財物。
2、客觀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違反文物保護的法規,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私自挖掘古遺址、古墓葬的行為,其行為方式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而且不論是否竊得文物,只要實施了盜掘行為,就構成本罪。后者則表現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構成犯罪必須以盜竊數額較大為前提,如果未竊取到財物,就是盜竊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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