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一)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損害事實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具有因果聯系,這是允許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的前提之一。
(二)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遭受的損失,而不限于遭受的直接損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傷殘賠償金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只賠償物質損失,不支持死亡及傷殘賠償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二)對于物質損失的界定,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因此,殘疾賠償金不屬于與物質損失,未列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所以不能就殘疾賠償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精神損失不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關于這方面的在具體司法中的爭論終于告一段落。但并不意味有關問題的全部解決,附帶民事訴訟如何體現對被害人遭受精神損失時的保護。我們認為,對于強奸、侮辱、誹謗這幾類犯罪,確實造成被害人極大精神痛苦的,或者傷害行為致被害人容貌、肢體殘損,造成其婚姻、就業困難的。在確定物質損失賠償數額時,應酌情予以增加。同時充分關注被害人為醫治精神創傷所花的費用,列入物質損失的賠償范圍。對于被害人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我們認為為了保證適用法律的統一性,即使被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在確定賠償范圍和標準時,應按照附帶民事訴訟有關賠償范圍和標準的規定。這種觀點在最近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已得到了明確。還有人認為,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死亡賠償金,不屬于精神損害的范疇,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應予以賠償。我們不同意這種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屬于精神撫慰金的一種,是精神損害,因此,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應依法不予受理和進行賠償。在理論上進行探討是可以的,但法律已有明確規定的,就要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對于物質損失的定義,有關司法解釋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包括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必然遭受的損失。審判實踐中對必然遭受的損失理解不一,隨意性大。我們認為物質損失與犯罪行為之間存在一種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如因傷誤工減少的收入等。那些無法確定、無法計算、無法衡量或然性大的損失,不是必然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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