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間的工資,按如下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
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果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如果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一、關于羈押的相關法律規定
羈押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后,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
羈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留置室不是專門的羈押場所,它可以是派出所的一個屋子,也可以是刑警隊的一個屋子,是隨意的一個屋子,也就是偵查、盤問階段完全由偵查人員自行來控制。
偵查中的羈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后到偵查終結的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和規定,偵查中的羈押期限可以分為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的羈押期限三種。
一般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特殊羈押期限,是一種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情況,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