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累犯不能緩虛或族刑,不符合緩刑的條件。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團州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對于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不得假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差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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