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我國股票發行審核制度的分類和特點。主要有注冊制和核準制兩種。特點主要五點,以下為詳細內容:
各國股票市場的發行審核制度分為注冊制和核準制兩種。
注冊制是指企業在準備發行股票時,必須將依法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準確地向證券主管機關呈報并申請注冊。證券主管機關的職責是依據信息公開原則,對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作形式審查,而將企業股票的投資價值留給市場判斷。
核準制是指企業在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狀況,而且還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主管機關規定的必備條件,證券主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證券主管機關除了進行注冊制所要求的形式審查外,還關注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營業性質、資本結構、發展前景、管理人員素質、公司競爭力等,并由此作出公司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判斷。
目前我國發行審核制度是核準制,其主要特點如下:
(1)核準制的實質主要在于以強制性信息披露為核心,在明確監管和披露標準、規則的前提下,使市場參與各方各司其職,各盡其能,各負其責,各擔風險。
(2)在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由保薦機構培育、選擇和推薦企業,增加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的責任。
(3)在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上,由企業根據自身持續發展及資本運營的需要進行選擇。
(4)在發行審核上,遵循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相結合的原則,發揮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獨立審核功能。
(5)在股票發行定價上,由企業與保薦機構協商,并充分反映投資者的需求,使發行定價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內在價值和投資風險。
相關法律知識:
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1條、第15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準股票發行申請。核準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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