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羈押期犯人要干活嗎
1、羈押期犯人要干活。為了促進人犯的思想改造,增強人犯體質,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偵查、起訴、審判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在所內組織人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試行)》
第四十三條,為了促進人犯的思想改造,增強人犯體質,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偵查、起訴、審判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在所內組織人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第四十四條,組織人犯勞動,必須量力而行,患病的人犯、死刑犯不得參加。
嚴禁私自使用人犯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活。
二、羈押期間家屬會見犯人要什么手續
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家屬在經檢察院或者法院許可的情況下可以以辯護人身份見到犯罪嫌疑人。需要辦理的手續如下:
1、各分監區應將罪犯接見信在接見日前10天交十二分監區。
接見信必須字跡清楚,寫明收發地址、郵編,罪犯本人姓名及與收信人的關系,接見卡編號,貼足郵資,否則不予寄發。
2、分監區對各分監區交來的接見信應認真檢查、登記,填裝接見通知單,并在接見通知單騎縫處加蓋“監獄接見專用章”后于接見日前7天發出。
3、親屬來監接見必須持有效接見通知單和身份證,16歲以下人員憑戶口本到監獄候見室登記處進行登記。
4、分監區干警負責在候見室處進行登記,登記前應查驗接見通知單,身份證件,與登記卡核對,無誤后予以登記并在接見單下方加蓋“監獄接見專用章”
5、不敢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家屬是不可以見到犯罪嫌疑人的,只有律師可以見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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