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經濟合同所引發糾紛,往往由被訴一方侵害原告方利益而起。原告方在起訴請求返還合同款或者支付賠償的時候,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原告明確基本訴訟請求:是要求確認合同無效,還是撤銷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抑或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其中以撤銷和解除最為常見。例如有人購進質量不合格的貨物,簽訂了不公平的協議,該要求撤銷合同,還是以違約為由解除合同?非法律專業人士很難理解這當中的區別所在,作為代理律師,則務必結合具體案情仔細分析,確定最有利于原告的合理訴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的解除和撤銷雖都是合同消滅的制度,但兩者有重大區別。撤銷合同,它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因而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制度。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被撤銷之后自始無效,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對方;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出現法定或者約定的事由,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消滅或終止履行的行為。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協商解除,或一方行使約定解除權解除合同的,稱為合意解除、約定解除。如果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規定,則為法定解除。
一、合同約定解除權什么時候可以行使
根據中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期限有兩種。
第一種是在法定或當事人約定期限內行使。需注意的是無論法定期限還是約定期限,在性質上都屬于除斥期間,解除權于預定存續期間屆滿當然消滅。當事人行使約定解除權的期限,應明確地寫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規定的解除期限時,當事人之間也可以通過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來改變法定解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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