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極應對
許多被拆遷人至今都還持有著“民不與官斗,貧不與富爭”的錯誤思想,認為行政機關即代表著絕對的權威與公正,其所作所為代表著正義,不容置疑。而現代的中國早已步入了法制社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是現代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
行政機關在征收拆遷中作出的行政行為究竟是否合法,可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法院來做出最終認定。
對于被拆遷人而言,我們只需要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作出初步判斷即可,若可能存在侵權的違法行為,可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及時進行維權。對行政機關權利的放任極有可能導致被拆遷人的合法受損,逆來順受吃虧的必然是被拆遷人。
二、死扣政策
在一個地區實施征收拆遷項目,都必須經過一系列的審批及相應的補償政策制定等程序。這些程序雖經過行政機關的審查、核驗,但并不代表著其不存在與相關法律法規相違背的地方。所以,被拆遷人在和拆遷方對補償問題談判時,可適當拋開拆遷方提供的拆遷補償政策,結合自家實際情況及周邊地區的補償價格來反駁其補償的不合理性,有理有據地主動爭取提高補償。
三、自作聰明,胡亂應對
被拆遷人在面對拆遷方溝通、談判時,完全可以提出拆遷中所存在的不合理因素,從而作為提高補償的依據。但并不代表著不切實際的漫天要價、態度強硬地溝通談判就會取得滿意的補償。以不理智的方式應對拆遷,認為堅持到最后成為釘子戶才能取得更高的補償,坐等行政機關“跪地求饒”?這些情況是不可能出現的,簽約期限到期后對于未簽署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釘子戶,行政機關可通過合法程序實施強拆。但對于自己胡亂應對不僅沒有維權效果,還很有可能造成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時效超期,造成難以挽回的后果。法律并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超期了便失去了維權的重要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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