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2)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