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1)拘留后,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通知立即釋放的;(2)逮捕后,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逮捕,通知釋放的;(3)人民檢察院作出免予起訴、不起訴決定,辦案機關通知釋放的;(4)經人民法院審判后宣告無罪或者免于刑事處罰,通知釋放的;(5)看守所監管的已決犯服刑期滿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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