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無法達成拆遷補償協議被拆遷人與拆遷人雙方可以就補償款數額進行合理范圍內的協商溝通;溝通未果交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裁決后被拆遷人仍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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