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分包與轉包的區別
分包是指工程承包方將自己承接的工程分成幾部分轉包給第三方。轉包是指承包方將自己承接的整個工程轉包給第三方。分包和轉包的共同點是:分包和轉包都不直接與工程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而直接與工程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不同點是:分包工程時,工程的主體結構不能分包給第三方,工程承包方和分包方都參與工程的建設項目的一部分;轉包的工程承包方將工程整體轉包給第三方,承包方不參與工程的建設。由于轉包容易將工程轉包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筑市場混亂,所以我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做出了禁止工程轉包的規定。
【法律依據】:
《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第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倒手轉包建設工程項目。前款所稱倒手轉包,是指將建設項目轉包給其他單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費,不派項目管理班子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不承擔技術經濟責任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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