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得重病通常是由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在保證協議中的約定,債務人沒有辦法或者能力履行債務的償還的時候,則應該由保證人承擔保證的責任,就是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協議糾紛是沒有仲裁或者是審判的,可以對債務人的財產,依照法律進行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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