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時,勞動者可以要求補償,但用人單位一般不會同意,這時勞動合同無法變更。
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合同未到期,單位單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無法與勞動者達成一致的,勞動合同不得變更,不能視為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單位在勞動合同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中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另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基數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均按解除勞動合同當月時的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50%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中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綜合上文內容可以看出,對于勞動合同變更有沒有補償該問題來說需要與實際的勞動合同簽署狀況相結合。一般情況下來說,勞動合同變更時,勞動者是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的,如果用人單位不予賠償,在合同無法變更。提出賠償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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