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上戶口需要帶上父母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準生證、《出生醫學證明》、計劃生育服務證(或街、鎮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一、、孩子上戶口需要什么證件?
1、嬰兒出生醫院開具《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
3、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4、在外地出生的嬰兒,還應有嬰兒生母單位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
辦理新生兒落戶口要攜帶《結婚證》、《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母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會員會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到戶籍地辦事處計生部門辦理新生嬰兒落戶介紹信,然后,持辦事處計生部門開具的新生嬰兒落戶介紹信、《出生醫學證明》和嬰兒父母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二、農村上戶口需要哪些證件
農村上戶口需要以下證件: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2、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3、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4、政策內生育一孩的,提供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政策內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審批表;5、超過一個月申報,提交嬰兒未隨戶口在外市縣父或母一方入戶的證明。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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