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口分戶需要的材料:農村同意分戶證明、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資料準備齊全后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證中心申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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