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圍欄倒塌砸傷車輛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賠償的責任,按造成車輛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為地面施工致人損害責任。該責任糾紛以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為條件,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由施工人舉證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若舉證不能或者舉證不足,則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責任和窨井等地下設施致害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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