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辦了入職手續不想去如未簽訂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如已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即可領取工資、辦理離職;如已簽訂勞動合同并已轉正,需提前三十天告知用人單位并及時辦理社保檔案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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