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二、實行緩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會。
緩刑實用的上述二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條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后,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