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紀合同的定義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法律對行紀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參照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行紀人承擔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行紀人的保管義務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四)行紀人處置委托物的規則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托人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五)行紀人依照委托人指定價格買賣的義務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六)行紀人直接與委托人進行商品交易的規則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請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七)委托人及時受領、取回和處分委托物的義務及行紀人提存委托物的權利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八)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效力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九)行紀人的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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