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因此在沒有用勞動合同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決定不續約時,并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我國一些地方性規定中有要求需要提前通知,那么用人單位是需要在不續約勞動合同提前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合同不續約相關知識拓展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決定不續約的需要給與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如果是勞動者不同意續約勞動合同的話,那么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
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與員工已經連續2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若企業向員工提出再次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員工同意續簽,就視為雙方協商一致,若不與該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自應當訂立之日起,企業就必須支付2倍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在企業已經工作多年的員工,盡量不讓其連續工作年限達到10年。若員工連續工作滿10年,只要其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便必須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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