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金的上限是造成的損失30%,新《解釋》明確了約定違約金過高的標準。勞動者需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包括專項培訓違約和競業限制違約。違約金的計算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和其他約定賠償費用。調整違約金的方法包括實際損失調整、遲延賠償、參照法院標準計算、減少超過損失30%的部分等。違約金設定應合理,法院可進行調節和仲裁。
法律分析
一、勞動合同違約的違約金的上限是多少?
勞動合同違約的違約金的上限是造成的損失30%。此次新《解釋》明確提出以超出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認定約定違約金過高的依據,即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在超過實際造成的損失30%以內都視為合理不算過高。從而給司法實踐認定約定違約金過高和當事人合理約定違約金數額提供了具體的標準,使其有章可循。
二、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須交違約金的兩種情形,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以下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如下: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違約金的數額如何計算?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由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系執行法定義務,加之勞動者經培訓后通過勞動已為單位創造了一定價值,因此,培訓費用的賠償應當依據培訓費的總額及勞動合同期限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實際服務的時間來合理確定數額。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即用人單位既得利益的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四、違約金過高的調整方法
1、以實際損失調整違約金;
2、以遲延給付一年的賠償額不超過欠付的本金為限予以調整;
3、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并在此基礎上乘以四倍計算違約金;
4、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5、將過高的違約金數額減少到損失的2倍額度;
6、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總值為限”酌情予以調整;
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調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據不同案件進行自由裁量。
違約金的設定在很多的約定當中都有體現,違約金也相當于是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違約金也是有上限的,如果過高或過低都是可以通過法院來進行調節和仲裁。
結語
勞動合同違約金的上限根據新《解釋》規定為造成的損失30%。此次解釋為司法實踐提供了具體的標準,使約定違約金過高和合理約定違約金數額有章可循。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包括專項培訓違約和競業限制違約。違約金的計算包括招聘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和其他約定賠償費用。對于違約金過高,可以采取實際損失調整、逾期付款標準乘以四倍計算、減少到損失的2倍等調整方法。違約金的設定應合法合理,法院可進行調節和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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