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的,法律沒有規定與員工續簽合同的要提前一月,但建議提前一月通知員工,確認員工是否續簽,如果不續簽單位也有準備時間再招員工。
法律依據:
《明棗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激純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巖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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