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往債務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視為債務重組。
一、債務重組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債務重組的主要方式有:
1、以現金資產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2、修改負債條件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3、債務人通過發行權益性證券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
二、債務重組是并購的類型嗎
債務重組不屬于并購的類型。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三、債務重組日的種類有哪些?
債務重組日即債務重組完成日,即債務人履行協議或法院裁定,將相關資產轉讓給債權人、將債務轉為資本或修改后的償債條件開始執行的日期。
一般來說,常見的債務重組日有以下七種:
1.如果是銀行存款方式抵債的,以款項到賬日為債務重組日;
2.如果是存貨方式抵債的,以存貨的最終運抵日為債務重組日;
3.如果是以房產抵債的,通常以房產過戶手續辦妥日為債務重組日;
4.如果是以無形資產抵債的,通常以法律交接手續辦妥日為債務重組日;
5.如果以債轉股方式抵債的,則以增資手續辦妥日為債務重組日;
6.如果以修改債務條件方式抵債的,則以新的償債條件正式執行日為債務重組日;
7.如果是混合清償方式抵債的,以最終解除債務手續日為債務重組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條,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