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兩者存在很大區別。在定義上,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施完成的是既遂。
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未遂和既遂,還要具體看涉及的罪名。有些罪名是行為犯,有些罪名屬于結果犯。
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別以成立既遂是否要求發生結果為標準,以發生結果為既遂條件地稱為結果犯,不以發生結果為既遂的犯罪稱為行為犯。
比如,以故意殺人罪為例,行為人對被害人著手實施殺害行為后,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在刑法案件中,我們經常會看到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這是犯罪的形態,對于刑法量刑起著決定作用。如果不能正確區分犯罪未遂與既遂,就無法正確的量刑,無法做到罪刑罰相適應。犯罪未遂是犯罪行為屬實,但沒有得逞的違法行為。因此,其社會危害性相較犯罪既遂行為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準有哪些
故意殺人犯罪未遂的量刑標準是:
1、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犯罪未遂可以比隨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具體來說,兩者有以下的一些區別:
1、犯罪結果不同: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既遂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義不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關法律行進審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所減免,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于犯罪結果是否實現。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是指實施終了的犯罪行為,達到了行為人預期的目的。需要說明的是,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犯罪未遂必須具備的條件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所謂實行犯罪,就是實施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所謂著手,就是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是由刑法分則規定的,因此確定某種行為是否屬于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應當以刑法分則為依據。但由于刑法的規定只是抽象的、原則的,因而在確定某種行為是否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時,還必須結合各個具體案件的不同特點來考慮。例如,持刀殺人、當行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難說已著手實行殺人,投毒殺人,就不需要親眼看見被害人,只要開始將毒藥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時,就是著手實行殺人。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沒有得逞。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基本特征,也是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標志,所謂犯罪沒有得逞,是指犯罪行為沒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全部要件,在結果犯、危險犯和行為犯這三類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界限的犯罪中,犯罪沒有得逞的具體判斷標準有其不同的要求,在結果犯中,法定危害結果的出現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標志。在危險犯中,法定的危險狀態的形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標志。在行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標志。
3、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區別于犯罪中止的基本標志。所謂意圖以外的原因,從性質上講,是指違背犯罪分子主觀愿望和意圖的主客觀原因。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而主動停止犯罪的,不能認為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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