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項目罰款總額不能超過多少,一般根據合同數額確定罰款總額。只要施工單位有了違規操作就會有受到相關的單位的處罰。如果未按相關規定申領施工證進行施工,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責令停工,并可處以工程總造價0.5%至2%的罰款,對施工單位可以給予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對違反規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處理:
1、責令改正,勘察設計文件無效,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將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2、再次轉包或違法分包的,除依照前項規定處理外,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發生重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
3、對于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違法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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