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謂的“未批先建”是指,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三十一條 責令其停止建設,并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罰款。此種違法行為,罰款數額一般比較大,動輒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元也不足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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