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低保申請條件: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或重患,并且要有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文件證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對象是以下三類人員:(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家庭成員收入是確定城市低保對象的關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二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
第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需要提高時,依照前兩款的規定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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