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都是提前一個月的時間雙方進行續簽。但現實中也有可能出現沒有續簽的情況,那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后,雙方就會終止勞動關系。如果此時是因為單位不愿意續簽或者單位降低了待遇導致員工不愿意續簽的話,則此時單位需要作出相應的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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